论《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 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的适用

基本案情:

托运人A经由货代向承运人B订舱,委托运输一批货物。然而,在货物被装载于集装箱内装船出运后10天,A以运输目的地错误为由要求B改港或者直接退回货物,此时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B以此为由回复表示无法安排改港,且原船退回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而退运则需货物在目的港清关后,向当地海关申请并或批准后,才可以安排。货物到港后,因无人提货,半年后被目的港海关拍卖。由此,A以B“未按指示更改港口或退运”为由,诉请B赔偿货物损失。

争议焦点一:

托运人A是否享有要求退运或改港的权利?

审判观点:

因《合同法》与《海商法》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上,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海商法》,但就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海商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故可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故,A作为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依法享有要求退运或改港的权利

争议焦点二:

承运人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服从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指示?

审判观点:

虽然因《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而选择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但是适用时仍应受到“海商法基本价值取向”的限制,同时,双方也应遵循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量大、航程预先拟定、航线相对固定等特点,托运人要求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有些情况下会难以实现,同时还可能妨碍承运人的正常营运,和/或损害其他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如果要求承运人无条件服从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请求,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故,为了保证各方的利益的公平性,对于托运人提出的变更运输合同的要求,承运人也应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即可以以合理的理由(如变更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等)拒绝

本案分析及最终判决:

本案中,承运人A在提出改港或者退回货物的请求时,所涉货物已装船出运,且距离到达目的港不足2天,此时若承运人B按照A的要求进行改港或者原船退回操作,不仅会严重打乱所涉集装箱班轮的既定航线和日程安排,还会给其他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而承运人也会因此承担巨大的违约责任。同时退运操作也受到目的港海关的政策限制。

故基于上述审判观点,承运人B以距离到达目的港不足2天等原因无法安排改港、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为抗辩事由,具有合理性,该抗辩事由成立,其未按照A退运或改港的指示执行并无不当。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应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如何适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而像本案一样,托运人基于《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而片面的认为其有权单方要求承运人退运或变更目的地,且承运人有义务根据其指示执行的情况不在少数。

其实针对这个问题,上海海事法院早在2004年在和本案案情类似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就已形成了观点认为,虽然有《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但承运人并不因此一经托运人要求即负有向托运人“返还货物”的法定义务。第三百零八条采取的是“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的表述方式,而其中的“可以”应理解为托运人享有的变更运输合同的该项权利仅限于向承运人提出要求,至于该项权利最终能否得以实现则必须视承运人的意思表示,即根据合同的一般原则,双方应有“合意”,才能发生变更的效果。

对于上述上海海事法院对于《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解释,笔者认为存在一定问题。《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需要兼顾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并不仅仅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如果一味地要求达成“合意”,是否可能发生承运人不合理、任意的拒绝托运人变更目的地、退运等的请求,从而导致问题从一个极端推向了另一个极端,反而对于托运人显失公平,引发其他争议。

对此,就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即依据《合同法》公平原则及《海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上海海事法院的观点。基于该审判思路,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承运人被赋予了一定的抗辩权以对抗《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下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而一旦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形下被认定“公平合理”,那么该抗辩理由成立,承运人可以以此拒绝托运人的变更请求,反之,承运人则应配合。这样,既防止了托运人无限制地行使请求变更的权利,也防止了承运人任意的拒绝托运人的变更请求。而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以外,其他的运输方式基于各自的特殊情况也可能在实践中涉及相关需要利益平衡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本案虽然是一个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审判思路还是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于平衡其他运输方式下各方的利益也具有参考价值。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物流与货代网  www.cifa-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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